重庆工商大学校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8日 13:29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重庆工商大学校友会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 CTB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历届重庆工商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以从事学术交流、科技合作和联谊活动为主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促进校友联谊,交流信息,加强合作,服务社会,促进校友共同发展,为母校发展壮大贡献力量。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接受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 19 号厚德楼 1018 (重庆工商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母校与校友、校友之间的联系,传递信息;

(二)联络校友,争取对母校办学的支持,促进校友与母校之间进行产、学、研合作;

(三)发挥高智力社会团体的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服务;

(四)宣传校友,鼓励校友在各个行业建功立业,服务社会;

(五)组织校友联谊活动

(六)收集、整理校友的各种信息,编辑印刷校友刊物。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重庆工商大学校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重庆工商大学校友

1.在重庆工商大学及其前身重庆商学院、渝州大学、重庆财贸学校、二机校学习过的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2.曾在本校各个时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3.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它兼职人员;

(二)承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有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为重庆工商大学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制定、审议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重庆市教委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 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教委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教委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可不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捐赠;

(三)重庆工商大学及其所属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及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票决制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重庆市民政局和重庆市教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重庆市教委审查同意,并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市教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重庆市教委及重庆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校友联谊活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8  10  1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一条:(2022年 1号)关于校友会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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