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卓越会计人才事业导师评聘条例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4日 16:18 |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本科会计人才教育制度创新,提升教学质量,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卓越会计人才,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拟实行双导师制(学业导师和事业导师)。现将有关事业导师的评聘条例颁布如下:

一、任职条件

1、思想素质过硬,热心人才培养事业,愿意为会计事业的发展做出努力和贡献;

2、具有本科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有丰富的会计核算或财务管理经验;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

3、担任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单位业务核心的,优先评聘;

4、具备时间和精力保证,能够承担适当的专业课程讲授、专题讲座及实习实践指导工作。

二、评聘方式

1、采取社会推荐、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由会计学院对申请导师入选资格进行核实;

2、实行聘任制。经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后,颁发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事业导师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可以续聘;

3、根据事业导师的指导情况,会计学院有权对任期内的事业导师做出合理调整。

4、所选事业导师原则上数量原则上应根据当届学生人数确定,以师生互选结果为依据,每个导师每年原则上指导4-6人。

5、本次聘任事业导师10-15名。

三、职责和义务

1、与会计学院的专职学业导师共同指导,共同参与适当教学任务和独立开展专题讲座;

2、结合管理实践,为重庆工商大学卓越会计人才教育的发展提出建议和意

3、能够保障为学生的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就业等方面提供条件;

4、每年向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提供反应个人业绩成就的资料,以便补充和更新兼职导师数据库。

四、权利

1、享受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事业导师的荣誉;

2、事业导师推荐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优先选择用优秀毕业生到相关单位工作。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201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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