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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我院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质量,有效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能力,强化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规范校外导师的选聘和管理,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实行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相结合制度,注重发挥“导师组”作用。
第二条校外事业导师的选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专业学位选聘校外事业导师,应按照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工作的需要确定规模,本着有利于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改善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层次结构、有利于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为目的进行遴选,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以聘任该基地依托单位的工作人员为校外事业导师为主;
(二)遴选和聘任专业学位校外事业导师必须坚持思想道德与业务考察相结合,特别突出对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
(三)坚持标准,优化结构,公开公正,择优选聘。
第三条事业导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对专业学位教育的相关政策法规较为了解,作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
(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相关职业经验,一般要求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企事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从事相关职业5年以上,能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专业实践和科学研究等环节提供指导;
(三)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一般要求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四条事业导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积极参与由我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讨论、人才培养的建议,提供就业、择业等方面的咨询。
第五条事业导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选聘:
(一)由本人申请,学院相关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
(二)事业导师选聘名单在学院网站上公示一周。
(三)公示期结束后,由学院向事业导师发放聘书。
第六条专业学位研究生事业导师的聘期暂定为三年。聘期结束后,满足条件拟继续聘任的,向受聘人员重新颁发聘书。
第七条根据实际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情况,给予校外导师指导酬金,标准如下:
按贡献大小,每次导师给予0-800元的指导费。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院进行解释。
环境与资源学院
201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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